IQOS旗舰店| IQOS电子烟| IQOS专营店| IQOS自营店| IQOS维修| IQOS直营店

2016年菲莫获VEEV第三十四类烟草商标类似商标申请无效

2016-12-26 09:00 举报
强中有强中手,菲莫国际有一手。

12月26日,蓝洞发现菲利普莫里斯产品公司已于2016年5月18日获得VEEV第34类烟草商标,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申请的类似商标可能无效。

为什么这个时间点很重要?根据商标申请第一的原则,先申请的将受到法律保护,然后申请可能面临无效的风险。

第一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应当受理第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驳回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首先根据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因此,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应当作为确定申请首先的标准。

近日,某通配电子烟公司收购的某商标专用权从2020年2月开始,明显晚于菲莫2016年5月。

类似商标是什么?

类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但在形状、发音或意义上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用于与注册商标批准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有误解。

相比之下,这两个商标并不完全相同,但四个字母中有三个是一致的,它们都用于第34类烟草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批准的%8

回到
顶部
客服微信二维码